
我國生態城市建設的相關法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2-01-14 12:33
來源:
城市是人類活動高度聚集的場所,是人類生存和消費資源、商品、服務的主要場所,也是人類對環境的干預較直接、較有力的地區。產業革命后,人類生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隨著各國生產力的發展,每個國家的進程都有差異,都經歷著不同的城市化階段。
城市化是人類文明進步和國家現代化程度的基本標準,一方面可以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增加財富的積累,進一步完善社會基礎設施建設,然后再逆向促進經濟發展,形成良性閉環,通過區域發展帶動整體發展。另一方面,當人類采取受經濟建設所需生產力限制的經濟發展方式時,會造成與生態環境不同程度的負面消費,這種消費會阻礙新一輪的發展。
在早期人類發展過程中,生態城市往往缺乏總體規劃。以破壞生態環境為代價的發展方式在社會發展過程中激化了人類與自然、發展方式和自然環境之間的矛盾,在城市化發展過程中減少污染物排放,開發新能源、節約利用各種資源和資源利用效率,采用新型工業化發展模式,使經濟發展持續優化產業結構,實現可持續發展和生態良性發展等。
生態城市建設立法為生態城市建設提供了法制保障。在我國現行立法中,環境法作為獨立部門法具有較為完整的體系,框架模式是憲法、基本法、單一法。從淵源的角度來看,現行法律體系包括憲法第26條關于保護環境和資源的規定。環境和資源保護基本法;8條關于環境和資源保護的單線條例;環境標準其他部門法中與環境保護有關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的環境保護規范。
根據分類標準,從法規調整的環境問題的角度來看,我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分為環境污染防治法制度(包括噪聲、大氣、水、固體廢物、海洋污染防治法、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控制法)。自然資源保護法律制度(包括森林、土地、礦物、水、草原、漁業的資源保護法)自然保護法律系統(包括生物多樣性養護法);自然保護區立法;水土保持和防治荒漠化立法、風景名勝和文化遺址保護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法,為制定環境保護基本法和特別法規定提供了合法性依據。憲法第22、26條的規定是我國環境立法的憲法依據和指導原則。低于憲法效力水平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綜合性基本法,為環境保護特別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據。根據基本法制定的特別法是基本法的具體化,針對特定的污染防治領域和資源保護對象,是環境管理、實務糾紛處理的直接依據。
生態城市
下一頁
我們的愿景
改變園林園藝(一個)行業
建設美麗生態(一座)城市
創造健康綠色(一種)生活
